财政部与银监会联袂定规 信托资产证券化提速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1-29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准备、讨论和征求意见之后,由财政部牵头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底、12月初正式出台。经过一个月的公示,从2005会计年度开始,信托行业将使用新的方法来核算信托财产。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都收到一份长达60多页《办法》讨论稿。北京一位参与最后修订意见的信托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将是银监会进行信托法规建设中迈出的关键一步。同时,“为信托投资公司明年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西南证券负责信托研究的孟辉博士告诉记者。
确立信托准则
上述信托公司高管告诉记者,最新一稿《办法》的重要职责就是要为信托项目确立其人格化的主体资格。
该文件的总则强调,“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该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信托资产和企业资产做到同一本账中,这样,仅仅以不同的明细科目根本无法严格区分众多信托项目项下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以及负债和权益。确立了以信托项目为主体的独立核算资格之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才得以真正实施。
除此以外,此稿《办法》还分别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会计处理”准则。
《办法》要求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受托人会计处理方面,规定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且不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计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从财务规定上真正确立了“代人理财,隔离风险”的制度保障。
西南证券负责信托研究的孟辉博士告诉记者,此《办法》严格规定三方权责。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涉及主体繁多,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规定亦是一片空白。因此,此《办法》一旦出台,将大大强化信托公司作为SPV(特殊承债主体)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财务制度先行
记者了解到,最初促使监管者意识到信托会计制度问题的是去年第四季度——资金信托总量的迅速膨胀时期。
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售国内第一只资金信托计划——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2003年,随着多数保留下来的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新登记,并开始尝试推出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的总量迅速增长。到2003年第四季度,信托计划的发售出现井喷之势。
而财政部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信托业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对信托产品的统计,还是对信托公司的考量都存在着比较大的误差。”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称。
一位资深信托人士告诉记者,在当时,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不同信托业务时,只需要设立同一本账,然后在同一本账簿中的同一个一级会计科目项下设立不同的明细课目进行核算。这就如同将众多企业的资产放在同一套账簿中进行核算一样,很难做到对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2003年10月,由银监会牵头信托公司开始草拟《办法》。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确立信托项目的特殊主体资格,而负责草拟该办法早期版本的是最早发售资金信托计划的爱建信托的总会计师魏芳。
其时,魏芳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对于信托业这一特殊行业,在制定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既考虑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又兼顾会计核算的统一性,真正发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全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指导作用。
然而,进入2004年,随着庆泰信托、金新信托等少数信托公司出现违规操作,随之而来的是,2004年4月的信托业合肥监管会、5月份的交叉检查,银监会还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框架。而《办法》的制订也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个框架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之一。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经过六次易稿,此次最新版本的《办法》是操作性最强的一稿。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基金研究所的执行所长邢成告诉记者,此次《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首先,从报表格式上为银监会的业务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统一了业务口径;其次,对于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第三,也为以后信托公司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的建设打下了财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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